天水合同专业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订立
文章列表
怎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的主要类型和赔偿范围
2020年10月16日  天水合同专业律师

 宋,天水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怎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合同订立的过程难免会发生小曲折,那么造成的损失具体该如何进行承担赔偿呢接下来,的将向您介绍关于怎么承担缔约过失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怎么承担缔约过失

  1、返还财产

  即因缔约过失致使合同被法院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给受损失一方。如果双方均已给付财产的,应由双方相互返还,剩余部分由缔约过失方再作返还。


  2、折价补偿

  在合同被确认元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已毁损、灭失而不能返还或因情势变迁已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对该财产按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市场价格予以折价补偿,以弥补以方所遭受的损失。


  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缔约过失方式中适用最广的形式。当事人一方因缔约过失,不论是致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还是被变更或被撤销,只要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应依法予以赔偿,以填补相对方的损失。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元过错的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对方缔约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而千百万的损失。赔偿损失这一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合并适用。


  4、各负其贵

  即缔约双方如果都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均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


  缔约过失的设置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或者财产权益,因此其承担方式就是损害赔偿,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和人身权益的损害赔偿。无论承担的方式如何,赔偿损失是其常用的方式。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缔约过失的三种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见缔约过失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


  三、如何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

  缔约过失主要是赔偿他人信赖利益损失的民事,其赔偿范围应受到;合理预见规则;的限制。


  合理预见规则,通常是指违约人的赔偿以违约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损失为限。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但书;部分明确规定了合理预见规则。笔者认为,合理预见规则也可适用于缔约过失之损害赔偿,因为合理预见规则的理论依据同样在于诚实信用原则。


  合理预见是一个弹性概念,它给法官留下了一个较宽的自由裁量范围。通说认为,判断合理预见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合理人的确立标准,即如果社会一般人在订约时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就视为违约方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而不管违约方实际上能否预见。另一个是违约方的特殊预见标准,即如果从违约方的身份、对守约方的了解程度、支付的合同对价和受损方向违约方披露的特殊信息等综合因素判断,违约方的预见能力应当高于社会一般人,就应当按照违约方的实际预见能力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已经对缔约过失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了。缔约过失承担的方式主要有以上四种,关于怎么承担缔约过失,的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的相关律师。





缔约过失的主要类型和赔偿范围

  什么是缔约过失缔约过失是指合同的一方违背诚实守信的原则所要求的义务,导致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信赖利益受损,需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制度,对于保护缔约合同无过错一方有重要的意义。那么,缔约过失有哪几种类型赔偿的范围是多少呢下面为你介绍。




  一、缔约过失的四种行为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2、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义务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我国的《合同法》在第42、43条规定了有关缔约过失的类型。这标志着在我国正式建立了缔约过失制度。但是这些规定还是比较抽象、简单,内容不是很完善,操作性较差。比如在损害赔偿的范围等其他方面仍未明确,有待在以后的立法中予以充实和改进。


  二、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是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给相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相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造成的损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


  直接损失就是指因为信赖合同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实践中,对缔约过失的直接损失一致地认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缔约费用,包括邮电、文印费用,赴订约地或察看标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如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信赖合同成立而购买房屋、机器设备或雇工支付的费用;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2、间接损失


  所谓的间接损失是指如果缔约一方能够获得各种机会,而在因另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成立的情况下,使这些机会丧失。间接损失主要包括: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获利机会的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其他可得利益损失等。


  我国法律关于缔约过失的规定,有利于维护日常生活中市场交易的安全,当无过错的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遭受损失时,可以根据法律明文规定要求对方进行补偿,保护了无过错缔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 天水合同专业律师  Tags: 怎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的主要类型和赔偿范围


宋——天水合同专业律师

4006686166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天水合同专业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