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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可撤销合同的效力 农村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形
2020年10月14日  天水合同专业律师

 宋,天水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怎么认定可撤销合同的效力

  合同签订以后,并不是一定就会立马生效的,它有一定的生效要件,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是因为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出现一定的情形,这样才导致合同可以撤销,但是这个撤销权也是有一定的除斥期间的,对于这样的合同,我们怎么看待,接下来就跟随一同来了解怎么认定可撤销合同的效力。


  一、怎么认定可撤销合同的效力

  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的合同,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适用范围

  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三、可撤销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1、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这其中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合同法》第54条对此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2、合同是否撤销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予以撤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是不能依职权主动来予以撤销的。这一点似乎更有强调的必要。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就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这一请求或主张就直接依职权来撤销了合同,实在是有越权之嫌。而且《合同法》第54条第3款还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合同在撤销前应为有效。与合同解除不同,《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怎么认定可撤销合同的效力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文章中提到了合同可以撤销的一些情形,对于这样的合同,因为不算是生效的,是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效力问题也就更加需要认定了。这是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农村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形

  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任何人都不可以侵占、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即使与别人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但是,如果存在致使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形,那么该协议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的,下面请看为您介绍农村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形吧。




  一、农村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形

  1、违背承包方意愿的强制签订合同,无效;需要确保承租意愿是真实的。比如未与承包方沟通擅自越权代签订的合同无效


  2、依法应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同意的;需要确保出租意愿是真实意愿,未经发包方同意同样合同无效。


  3、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如果是土地互换或置换,那么需要确保置换双方在同一集体内,因为互换只能限定在同一集体内才符合法律规定。


  4、越权发包土地的;


  比如农民个人承包的土地由村集体越权发包的,合同无效。


  5、未按规定承包年限发包土地的;


  签订的成本合同年限超过土地承包期限的,目前土地承包期限是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签订承包合同期限,均以第二轮开始计算,耕地30年,草地不超过50年,林地不超过70年。超过这个时间期限部分合同无效。


  6、以及其他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法规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怎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根据这一规定,若因转让方拖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则不符合法定的办证条件,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既不能为转让方颁发土地使用证,也不会在这种情况下同意转让,故你们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可能被认定无效。


  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这是无效合同处理的一般原则。但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被认定无效后的处理则有一定特殊性。如果签订转让合同后只是交付了土地和转让款,而没有进行实际的开发建设,适用;相互返还;的原则比较简单,即由转让方将收取的转让款返还给受让方,由受让方将土地返还给转让方。相互返还财产的目的是为了使双方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但是,如果受让方已经投入资金进行建设,项目已经建成或者部分建成,即受让人的投资已和转让人的土地资产凝结为一体时,相互返还的原则就无法适用。这种情况,就属于《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在确认合同无效,并且不能适用相互返还的处理原则时,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在建和建成的项目履行了合法的审批手续,比如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如果属于这种情况,大多都能通过补办土地审批手续的方法,可将在建和建成项目确权给受让方。这样处理相对简单,双方损失不会扩大。但若不能补办土地审批手续,不能将土地和建设项目确权给受让方,则在法律上,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仍然属于转让方,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可将建筑物评估后由转让方折价补偿受让方。二是在建和建成的项目没有履行合法的建设审批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补办相关手续,则建设项目有可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被政府依法没收或责令拆除。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要根据过错的大小划分损失承担比例。一般来说,对于这种情况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存在过错。而且受让方在没有取得合法的建设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对于所造成的损失,过错可能更大。


  三、国家法律法规对土地买卖的相关规定

  1、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5、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6、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7、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农村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形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知识,通过本文内容介绍可知如果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是违背意愿的,那么这是肯定无效的,另外,如果未经同意发包或者是越权发包等情况,转让协议也无效,因此,在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前要了解清楚这些内容。






来源: 天水合同专业律师  Tags: 怎么认定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农村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形


宋——天水合同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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