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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执行担保 担保合同怎么选择管辖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天水合同专业律师

  宋,天水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什么是执行担保

  生活中担保我们就听的多了,那么执行担保呢大家有没有了解过呢什么是执行的担保呢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有什么区别呢想必大家都很想知道吧,下文将详细介绍,欢迎大家阅读。




  一、什么是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二、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的区别


  民事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二者区别:


  执行担保主体不同。前者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后者向合同相对人。


  适用法律不同。民事诉讼法和强制执行法;民法和担保法。


  是否签订合同不同。法院不与担保人签订任何担保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或担保人签订合同。


  是否由法院审查不同。需经过执行法院审查确认,并以法院认可为合同成立标志;不需要。


  设立担保的程序不同。质权交付,抵押权登记;动产移交执行法院,不动产由法院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通知,不需要登记。


  担保人承担的程序不同。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民事保证合同未经审判,法院不得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


  三、执行担保的保证方式的适用


  《担保法》中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的行为,保证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是第三人以自己的信誉和清偿能力自愿为债务人作保的行为。


  执行担保中的保证,是指保证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向人民法院保证,当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由其代为清偿的行为。执行担保中的保证,总体上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但由于执行保证是一种特殊担保,与《担保法》中保证有所区别,在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担保法》中的保证人是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而执行保证的保证人同时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前者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若发生担保争议,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经法院审理后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而后者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行为,当被执行人在保证期满仍未履行义务时,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就可以直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要以合同形式与债权人确立保证担保关系,而执行中的保证人,出具意思表示明确、内容合法的保证书,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认可,执行保证即告成立。


  3、《担保法》将保证分为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在执行程序中,对一般保证的执行,必须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由于这两种保证承担方式不同,执行保证通常适用连带保证,而不宜适用一般保证。《民事诉讼法》 [1]


  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这条规定要求执行保证必须是连带保证,如果提供一般保证。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只能先执行被执行人,不能直接执行保证人,这就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本精神。从执行实践来看,第三人在执行中为被执行人提供一般保证。保证期满后,如果要先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等到被执行人不能履行义务后再执行保证人,这种保证无多大实际意义。


  以上是由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什么是执行担保的内容以及给大家普及有关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的的一些法律知识,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如需了解更多欢迎登陆官网咨询专业的律师。





担保合同怎么选择管辖法院

  供方和买方签订供货合同,约定若发生争议由仲裁机构仲裁。同时一担保人向供方出具《担保函》,承诺对买方应付货款提供连带保证。后买方欠付部分货款,且向供方发函要求解除合同。供方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起诉至法院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法院认为:供方的诉讼请求是主张担保人承担保证,代买方履行未支付货款的义务,但依照《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担保人依法应享有买方的抗辩权。买方的实体权利来源于其与供方签订的供货合同,作为保证人在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时,同样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以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实体抗辩。而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供货合同时产生的争议,属于仲裁管辖的范围。法院如果对上述争议进行实体审理,势必侵害供买两方基于仲裁条款约定而享有的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权利,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因此,当主合同约定了仲裁管辖,而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仲裁管辖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先行通过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经仲裁对主债务的范围作出确认。


  故法院判决:驳回供方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终字第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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