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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中购房者单方解约情形 起诉解除合同的管辖
2020年10月14日  天水合同专业律师

  宋,天水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房产交易中购房者单方解约情形

  房产交易中购房者单方解约情形:


  因卖方超过合同约定不交房


  如《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十条规定: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期限交接房地产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款内容处理。该条共有三款内容可供选择,其中第一款是继续履行合同,此款基本不选择。第二款是超过一定时间,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三款是空白,由双方协商确定。实践中,双方通常选择第二款或自行拟定第三款,均约定在超过一定期限时,乙方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因卖方超过合同约定时间不办理过户手续


  示范文本第六条第三款又规定:甲方承诺,在乙方或者委托他人办理转让过户时,积极给予协助。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十条追究甲方的违约。由此可见,在卖方不按时交房或者不按时办理过户手续时,买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买方银行贷款未获批造成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买方可要求解除合同


  一般情况下,贷款成数的变化不会当然导致房屋买受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房屋买受人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筹措资金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当事人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不得以贷款成数变化等政策原因为由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房屋买受人能举证证明贷款不足或不成,确实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房屋买卖合同事实上已不可能继续履行,且该履行障碍并非房屋买受人的信用低等个人原因所致,房屋买受人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可以允许。在双方无特别约定时,如果因贷款政策变化等原因确实严重影响买方的履约能力,在这种情况下,符合情势变更原因,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起诉解除合同的管辖

  在法律上对于不同的案件有着不同的法律管辖规定,对于法律上规定的管辖权很多人都是不怎么了解的,其中就更不用说起诉解除合同的管辖权了。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起诉解除合同的管辖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起诉解除合同的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协议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第3款中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区内,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第23条至33条在特殊地域管辖中常给有关案件规定了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样一来,就往往发生对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遇有这种情况,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原告同时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这就是所谓的选择管辖。


  三、级别管辖的内容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为: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有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起诉解除合同的管辖的全部内容。管辖权的制定也就帮助了法院的案件处理,更是提高了法律处理的效率。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来源: 天水合同专业律师  Tags: 房产交易中购房者单方解约情形,起诉解除合同的管辖


宋——天水合同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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