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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约定过高时如何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期待利益损失的计算
2020年10月20日  天水合同专业律师

  宋,天水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违约金约定过高时如何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违约金约定过高时如何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这一方面是为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繁琐,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显然大于部分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




  2011年7月18日,原、被告双方为进行资源整合、优势互补,签订了一份《企业合作合同》,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2011年7月19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企业合作合同》约定:


  1、合作的资产为双方的所有固定资产,原告公司作为企业的生产基地,合作开始后,被告现有的所有机器设备搬迁至原告公司住所地,形成前后道拉链生产、染色、拉头压铸一条龙式的生产链,在义乌国际商贸城设立销售点,作为企业销售、采购的门面和窗口;


  2、合作后,企业的股权变更为朱银仙分别占甲、乙两个公司股份的51.8%,江长生分别占甲、乙两个公司股份的48.2%;


  3、双方一致同意在条件成熟时,将两个公司合并,合并更名前以两个公司名称经营,甲方公司主要经营销售,乙方公司主要经营生产;


  4、违约方必须向守约方支付500万元违约金;


  5、合作开始日为2012年1月1日。


  《补充协议》约定:


  1、机器设备中码装设备现有40余套,须新增60套,压铸设备现有2套,须新增4套,其他设备暂不增加;


  2、投资资金包括原有资金和新增资金,其中原有资金为甲乙双方的全部投资,新增资金即为完成年度经济目标需要增加投放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投资,包括新增机器设备60套,投资约为310万元,码装拉链生产流动资金投资约为270万元,新建厂房2000平方米左右投资约为120万元,新建办公楼投资约为100万元,条装拉链生产流动资金投资约为300万元。


  《补充协议》还对合作后企业的经济目标经营管理、资金筹措和利润分配等作出了具体的约定。《企业合作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方即着手按合同约定新建厂房及办公楼共5979.96㎡。2011年8月24日,被告法定代表人朱银仙以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外签订《设备购销合同》,由原告垫资322.6万元购进了一批码装设备,设备安装后原告开始进行生产,并将生产出来的拉链产品交给被告销售,之后,被告提出不将在义乌国际商贸城的销售门面及销售业务列入合作,继而又提出其后道生产设备不搬迁至原告处,最后拒绝继续履行《企业合作合同》及《补充协议》。2011年底原告停止将拉链产品交由被告进行销售,但原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具体的销售明细及销售金额。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鹰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义乌市海洋拉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西鑫之海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50万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鑫之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宣判后,义乌市海洋拉链有限公司提出上诉,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一是双方签订的《企业合作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有效二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


  违约金的性质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从学术上,目前有补偿说、惩罚说、双重说以及目的解释说四种。从立法上,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无疑是承认了双重说。


  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既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又激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交易活动和经济流转。


  同时《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这一方面是为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繁琐,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显然大于部分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我国违约金具有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性质。


  实际损失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这说明,确定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那么本案的损失应当如何计算。


  1、违约金过高的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明的分配,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也就是说根据;谁主张谁证明;的原则,违约方应当主张违约金过高应当承担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也就是说,守约方也负有证明违约金合理的证明。


  在本案审理中,被告提供原告2011年、2012年度公司年检报告书,证明原告2011年和2012年均亏损,从而予以证实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原告认为自己的实际损失远远大于500万元,并提供了《废旧钢铁买卖合同》,证明原告拆除了旧设备的花费;《建筑承包合同》,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投资220万元兴建厂房和办公楼;《设备购销合同》,原告垫资322.6万元购进设备的损失。经一审质证,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原告在合作经营期间的经营状况,不能反映原告因被告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2、实际损失的确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守约方现有、直接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将来可得利益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没有得到的。








期待利益损失的计算

  在我国,期待利益又称可得利益,一般用于合同法领域,但是我相信很多人对于期待利益都不怎么了解,那究竟什么是期待利益如何认定期待利益损失期待利益损失的计算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期待利益

  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不适当履行合同,或者故意、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或财产权利,不仅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直接损失,而且也往往会使对方的期待利益蒙受损失。


  二、如何认定期待利益损失

  民事违法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也可以说是一种民事损害行为。在客观上的危害后果大体有三种:一是造成他人财产或财产权利的损害;二是造成他人人身的损害;三是造成他人人格的损害。其中给他人财产或财产利益所造成的损害,又表现为受害人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和期待利益的损失。有时一个违法行为会同时造成两种财产损害后果,有时则可能只是其中的一种。


  所谓期待利益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或故意、过失地损害他人财产或财产权利,使权利人在正常情况下本来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未能实现和取得,或者由于损害行为而减少;所谓直接损失,是指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他人现有财物的毁损、减少、灭失或者支出的增加。


  作为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种财产损害后果,期待利益损失具有如下特征:


  它是受害人未来利益的损失。


  在违法行为发生时,这种利益尚未为权利人所实际拥有,对权利人来说它属于正在期待或正在着手实施和取得的一种利益。


  期待利益损失是一种实际损失。


  期待利益损失是一种财产损失。


  期待利益是权利人在原有财产的基础上所要取得的财产增值利益。期待利益损失是违法行为对增值状态中的财产或财产关系侵害的结果,它的损失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和计算的。因此,它的损失在本质上是一种尚未物化的物质性损失,也即财产损失。从实践来看,可能造成他人期待利益损失的民事违法行为多种多样,包括:1、违约行为;2、损害他人财产或财产利益的行为;3、损害他人人身的行为:4、损害他人人格的行为。


  三、期待利益损失的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一般可采用以下3种方式:对比法、估算法和约定法,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适用以下规则:


  1、可预见规则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减损规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损益相抵规则,不是一种法定规则。


  3、过失相抵规则

  不宜适用期待利益损失赔偿规则的情形:


  合同成立生效后,存在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的欺诈经营、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赔偿计算方法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期待利益损失的计算;的相关知识,对于期待利益损失的计算首先要确定期待利益损失的范围,然后通过对比、估算和约定等方法进一步计算期待利益损失。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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