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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情形是如何的 合同知识之合同责任的种类是如何
2020年10月18日  天水合同专业律师

  宋,天水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情形是如何的

一、缔约过失的法定情形是如何的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根据这一条,具体情形如下:

1.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所谓假借也是一种故意。比如张某找李某订立合同,张某并没有成立合同的真实意思,他找李某协商订立合同,只不过是为了不正当竞争或者其他违法目的。这就构成缔约。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这是指欺诈,订立合同时的欺诈构成缔约;履行中的欺诈构成违约。前者是缔约之际的行为,后者是合同成立之后履行阶段的行为。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违反强行性规定以及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都可以构成缔约过错。

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当中有可能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就是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应承担保密义务,否则可能构成缔约也可能构成违约。《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泄漏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违反保密义务也是一种侵权。

二、怎么正确界定缔约过失

1、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是构成缔约过失的主观要件。

缔约过失不是无过错,而是过错,这样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个问题,即由谁来举证的问题。按照民事的一般归责原则,应当由受害人来承担对方过错的举证。但是在缔约过失中,笔者认为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倒置,由过错方来承担举证比较合适。在过错方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即推定其有过错,这样便于保护相对方之信赖利益。

2、必须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

反契约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先契约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主要是告知、协作、照顾、忠实等义务。这些义务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违反这些义务的行为不是违约行为而是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诚信义务从根本上说是为满足保护相对方信赖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因而其外延是相当广泛的,具体内容应根据该利益的保护情势确定。

3、有缔约一方信赖利益之损害事实存在

民事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是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之一。信赖利益被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契约利益,是指当事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蒙受的不利益。但应当指出的是,缔约过失中法律所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合理的信赖所产生的利益。

合理的信赖必须具备以下两点:

信赖人主观上要有信赖合同成立、有效的意思;

信赖人客观上要有信赖合同成立、有效的行为。

4、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害是由于另一方缔约过失引起的。对于因果关系的性质,在缔约过失中,通说采用的相当因果关系。

因为相当因果关系强调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且认为这种“可能性”应以社会的一般见解来衡量,即在通常情形下依社会的一般经验认为有可能性即认为有因果关系,这比必然因果关系要求内在、本质的必然关系,强调结果发生的“必然性”更有利于保护受损方的的信赖利益。

而且缔约过失本身就是过错,有主观要件的要求。而相当因果关系正考虑了人的主观因素,与排除人认识因素的必然因果关系相比,自然更为符合缔约过失的要求。

上述要件缺一不可,只有均予以满足时方可考虑适用缔约过失。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合同知识之合同责任的种类是如何

合同种类

1、缔约过失

缔约是种“未尽到注意”所产生的。这是台湾王*鉴先生基于产生缔约的原因而提出的理论。这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犯同样错误,以点盖面,将缔约的内涵大大缩小了。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四种观点均不从同角度来阐述缔约,但都或多或少欠周全。在目前这个瞬息万变的合同社会里,一种定义必须具有广泛的包容性和无限的扩展力,这样才不至于被新情况弄得措手不及。因此,缔约就是指在合同未生效的缔约阶段,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基于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

2、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首先在英美法上确立的一种违约理论。它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为界,将合同违约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其含义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引而产生的即为预期违约。依预期违约定义,将其分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3、违约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双方约定的义务将转化成法律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像遵守法律一样遵守合同义务,违反合同义务就是违反法律。有的学者认为这种合同义务的履行是合同之债的第一次给付义务,当合同之债不履行时,则发生合同之债的第二次给付义务,实际上就是违约的承担。违约,亦叫实际违约,是指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这里的“不履行”既包括全部不履行,亦包括部分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既指主合同义务,也指从合同义务。

大律师网提醒您,当违反时,就应该让违约方承担和给予守约方以救济来惩罚,以显示法律的强制性,同时也利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中的调试谨慎注意以避免因此带给自身的不利承担。
来源: 天水合同专业律师  Tags: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情形是如何的,合同知识之合同责任的种类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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