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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意义是怎样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纠纷怎么办
2020年9月29日  天水合同专业律师

 宋,天水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缔约过失责任意义是怎样

  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如果一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致使一方受到损失的话,需要承担缔约过失。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缔约过失意义是怎样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缔约过失意义是怎样

  缔约过失,又称先契约。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规定缔约过失的具体概念,但国内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就是关于缔约过失的规定,即;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


  《合同法》第42条也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从严格意义上讲,缔约过失并不属于合同法范畴,而是一项独立的债权制度,是债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并立的债的产生原因,当事人得依缔约过失形成独立的债权请求权。


  缔约过失不是违约,也不是侵权,虽然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缔约过失曾被归入违约,也曾被归入侵权体系内,但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仅依靠违约和侵权是不能周密得保护缔约当事人的,缔约过失正是基于弥补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功能上的欠缺而自成独立之制度。


  不仅于此,交易是个过程,起初是当事人开始接触,而后是互相洽商,最后成交。法律保护交易,应该是对整个过程加以全面的规制:对成交的保护通过赋予合同关系并配置违约的途径达到目的;接触磋商的保护通过无主给付义务的法定债这一关系并配置缔约过失的方式完成任务。


  缔约过失制度突破了传统合同法违约承担民事的观念,弥补了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调整范围存在前契约义务的漏洞,对于有效和全面保护缔约人的合法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维持市场经济秩序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二、缔约过失的认定

  1、过错原则要求以主观过错作为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2、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的范围。违约的归责原则是严格原则,即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违约的归责原则。严格原则作为违约的归责原则已得到国内学者的普遍认可。


  三、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

  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才能成立缔约过失。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故意欺诈,意思表示不真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同成立后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对有过失的一方造成另一方的损害,应当适用缔约过失。


  2、缔约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告知、协助、保护和保密等义务。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是构成缔约过失的前提条件。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缔约过失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无过错则无。


  4、缔约上的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害

  缔约过失的成立,就在于损害事实的发生。缔约过失构成要件的损害是信赖利益的损害,是指因缔约一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使合同不能有效成立,导致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的缔约相对人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和遭受的其他损失。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缔约过失意义是怎样的内容,由此可知,对于有效和全面保护缔约人的合法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维持市场经济秩序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如其它疑问,欢迎向发布法律咨询。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纠纷怎么办

  在我们的生活中,相信很多人都签订过合同,而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通常如果有人因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就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缔约过失产生纠纷怎么办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缔约过失产生纠纷怎么办

  缔约过失是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所确定的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一种民事。通说认为,它是一种独立的债的发生根据,连同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共同构成了债的发生根据体系。但是,由于在制定民事诉讼法时合同法没有关于缔约过失规定,民事诉讼法因而没有关于因缔约过失引发诉讼的管辖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多数法院均认为缔约过失纠纷应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笔者认为,缔约过失的诉讼管辖不应按合同纠纷的管辖方式来确定,而应依照侵权纠纷的管辖原则来确定。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效力。;该条规定意味着,合同成立以后出现无效、被撤销、终止的,均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由此产生的纠纷,但是,这并不表明合同成立之前的缔约纠纷也应该按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而且,合同未成立与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有本质区别。显然,缔约过失诉讼不能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


  二、缔约过失的四种行为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2、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义务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我国的《合同法》在第42、43条规定了有关缔约过失的类型。这标志着在我国正式建立了缔约过失制度。但是这些规定还是比较抽象、简单,内容不是很完善,操作性较差。比如在损害赔偿的范围等其他方面仍未明确,有待在以后的立法中予以充实和改进。


  三、缔约过失的认定

  1、过错原则要求以主观过错作为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2、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的范围。违约的归责原则是严格原则,即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违约的归责原则。严格原则作为违约的归责原则已得到国内学者的普遍认可。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缔约过失产生纠纷怎么办的内容,由此可知,一般情况下,缔约过失产生纠纷,应当依照侵权纠纷的管辖原则来确定法院管辖权。如其它疑问,欢迎向发布法律咨询。






来源: 天水合同专业律师  Tags: 缔约过失责任意义是怎样,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纠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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