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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的证据由谁提供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的效力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2020年9月27日  天水合同专业律师

  宋,天水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合同违约的证据由谁提供

一、合同违约的证据由主张方承担

诉讼就是双方当事人证据的较量。一方提起诉讼,其必须对其主张的事实举出证据进行证明。

对于违约诉讼而言,原告方必须对下列事实作出证明:

1、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被告行为违约;

3、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方造成损失;

4、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违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4项只是限于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案件中。

二、为此,原告必须举出下列证据:

1、双方订立的合同;

2、己方履行义务时,对方签发的收据、发票或其他书面证据;

3、对方商品的验收记录或鉴定结论;

4、能证明被告方违约的所有证据;

5、己方遭受损失的证明,如额外支出的费用;

6、其他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提供。

当因一方违约发生合同纠纷时,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则应准备好相应的能够证明对方违约的证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不管是合同纠纷诉讼还是其他民事诉讼,证据的提交都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合同违约的证据收集并不复杂,但也并不简单。

在买卖合同中,如对方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证据的保存:

要求对方当事人到场对此问题进行确认,并采取产品共同检验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发出质量异议通知书,要求在通知书上记载质量问题属实。

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拍照。

对产品质量交由双方约定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并对取样过程进行公证。

双方共同交由事先或事后约定的质检机构进行质检。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的效力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的效力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违约的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哪些情况要承担违约

要承担违约的情况如下:

1、不能履行。

又叫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工作能力,为不能履行。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中,该特定物毁损灭失,构成不能履行。不过,在我国法律上,农户与粮棉收购单位签订的粮棉购销合同等有特殊性,只要粮棉歉收,当年度额产量扣除农户的基本生活所需部分后,无粮棉向收购单位交付,即视为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以订立合同时为标准,可分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前者可构成合同无效;后者是违约的类型。

2、;延迟履行。

又称债务人延迟或者逾期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能够履行;债务履行期徒过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事由。是否构成延迟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义。

3、不完全履行。

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运输的方法、包装方法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不完全履行与否,以何时为确定标准应以履行期限届满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时为准。如果债权人同意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那么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消除或者令行为给付,则构成不完全履行。

4、拒绝履行。

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债务人将应付标的物处分给第三人,即可视为拒绝履行。《合同法》第108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即指此类违约行为。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应有履行的能力;违法的。

5、债权人延迟。或者成受领延迟,是指债权人对于以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者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须的协力的事实。

债权人迟延的构成,需具备以下要件:

债务内容的实现以债权人的受领或者其他协助为必要;

债务人依债务本旨提供了履行;

债权人受领拒绝或者受领不能。

所谓拒绝受领,是指对于已提供的给付,债权人无理由地拒绝受领。所谓受领不能,是指债权人不能为给付完成所必需的协助的事实,包括受领行为不能及受领行为以外的协助行为不能,系属债权人于给付提出时不在家或者出外旅行或者患病,无行为能力人因缺法定代理人不能受领,纵令债权人于其他时刻或者在其他条件下得受领该给付,仍不失为不能受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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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天水合同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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