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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最低要求是什么?
2018年9月13日  天水合同专业律师

  合同主要条款不全是否会导致合同不成立,这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经常发生的争议。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八个方面的条款。在实际生活中,有许多合同并不具备上述全部条款,试问:如果缺少一些条款,会导致合同不成立吗回答是否定的。那么,一个合同最低要求应满足什么条件

  一般情况下,一个合同只要具备三个条件,就应认定合同成立。即:一是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二是合同标的,三是数量。

  这就是合同成立的最低要求,少一个条件都难以认定合同成立。对合同欠缺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确定方法如下: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8、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来源: 天水合同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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