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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违约责任形式 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有哪些原则
2021年12月9日  天水合同专业律师

 宋,天水合同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的违约责任形式

合同违约的承担形式

合同在签订生效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条款的义务。那么,在一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等等违反合同条款的规定时,违约方要如何承担起合同违约呢

合同的种类主要有两种:缔约过失和违约。

一、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合同形式。其特征为:

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于其他形式。

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北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北条仍不能确定合同为前提。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三、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形式。

合同违约之后的补救措施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了。作为一个比较正规正式的合同,最好是能够规定好合同的违约的相关的承担问题。这样也会方便大家在后续中的利益保障。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进行法律咨询哦。

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有哪些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

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换言之,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且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完全赔偿是对受害人的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来看,由于违约当事人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当事人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合同法》中所称的完全赔偿是指对受害人遭受的全部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同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2、合理预见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之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从该条规定来看,《合同法》采取了合理预见原则。所谓合理预见原则,又称之谓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预见的主体为违约方;

预见的时间为合同订立之时;

预见的内容为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

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与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3、减轻损害原则

减轻损害原则,也称之为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以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以避免的损害部分。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也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我国《合同法》第119条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又称之为损益同销。它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违约方仅就其差额部分进行赔偿。坚持这一原则,更能体现民事的补偿性,有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损益相抵是确定赔偿范围的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在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和所获得的利益是基于对方违约行为而发生,即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因此,损益相抵是确定受害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净损失的规则,是计算受害人所受真实损失的规则,而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的规则。

5、相抵原则

相抵原则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确定赔偿范围的制度。我国《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即体现了相抵原则。同时,应明确,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相抵是一种形象的说法,不是指当事人的抵消,是在确定各自应负的基础上确定赔偿。


来源: 天水合同专业律师  Tags: 合同的违约责任形式,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有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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