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天水合同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核心内容:合同解除后会有哪些问题出现债权债务如何处理,合同解除后能否请求损害赔偿,合同解除后是否要承担损害赔偿。接下来为您整理一些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问题。
一、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我国法学界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具有湖及既往的效力。既合同解除后与自始没有合同相同,已履行的部分恢复原状,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并未使合同关系消灭而只是阻止其发生作用,因此,合同解除原则上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产生返还请求权。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一般溯及既往,但不能一刀切。因为如果不溯及既往,已经履行的部分只能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提出返还请求权,而溯及既往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所有权的效力优于债权,当违约方有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更能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不仅如此,因不当得利返还,往往以受领人的现存利益为限,而因恢复原状返还,即使受领人现有财产减少,也不能免除返还义务,对非违约方有利。但要求所有被解除的合同都溯及既往也不可能,某些合同从其性质和履行情况看,就不适于溯及既往。
二、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
国外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不能并存。理由是,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回复到订约前的状态,与未发生合同关系一样,因违约而承担损害赔偿没有存在的基础。
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可以并存。理由是,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在合同解除前就存在,不因合同解除而丧失。还有的认为,合同解除与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并存。理由是,合同因解除而消灭,不再有因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但非违约方却会遭受因相信合同存在而实际不存在所致的损害,对该种损害应当赔偿。
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条规定,合同解除后,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哪些劳动合同不能终止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是法律允许的。但特定情况的劳动合同不能终止,比如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下面由在本文详细介绍劳动合同不能终止的情况。
一、这些劳动合同不能终止: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这些劳动者,即使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二、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介绍: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待职业健康检查或者诊断结束没有因患职业病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者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