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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
2021年12月24日  天水合同专业律师

 宋,天水合同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留置权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核心内容:留置权的一般规定是什么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担保法中留置一章,共七条,合同法也分别规定了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和保管合同中债权人享有的留置权。而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留置权的规定也不太相同。接下来为您介绍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留置权的成立:


  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有关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时,债权人便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便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较为普遍存在的一种担保形式。留置权设定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平原则,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物权法之前的一些法律已经对留置权做了规定,如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担保法则专设;留置;一章,共七条。其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法也分别规定了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和保管合同中债权人享有的留置权。








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

  核心内容: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是什么前者是依据法律规定,后者是当事人约定。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偿时候,前者还要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后者直接行使。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留置权和质权有什么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相关法律知识:


  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这种从权利为从物权,而非债权。有人认为留置权为从债权,这是对留置权从属性的误解,无疑否定了留置权物权效力的本质属性。


  留置权的从属性表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留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这是留置权在成立上的属性。留置权是债权人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债权的担保。因此,只有主债权成立,留置权才能成立。如主债权不成立或无效,则留置权当然不能成立。


  第二,留置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这是留置枚在消灭上的从属性。当留置债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也随之消灭:如在主债权人放弃债权,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等情形下,留置权均归于消灭。









来源: 天水合同专业律师  Tags: 留置权的一般规定是什么,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


宋——天水合同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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