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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意义是什么 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有什么关联吗
2021年12月24日  天水合同专业律师

  宋,天水合同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缔约过失责任意义是什么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当中。我们经常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但是如果我们遵循约定并且努力完成自己的义务,就不会造成巨大的纠纷,接下来就和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篇文章。缔约过失意义是什么希望对你当前所面临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




  一、缔约过失意义是什么

  缔约过失,又称先契约。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规定缔约过失的具体概念,但国内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就是关于缔约过失的规定,即;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合同法》第42条也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限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但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计算信赖利益的损失,非常困难。从实践来看,缔约过失赔偿的范围,应以对方的缔约过失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标准,包括缔约合同的支出,由于对于违反前契约义务而受到的损失,以及由于对方的过失而造成的订约机会丧失而受到的损失 。


  三、缔约过失的法律基础

  缔约过失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学界观点不一,大致分以下几种:


  侵权行为说。德国民法制定后的十年内,有关缔约过失的法律基础,占主导地位的是侵权行为说。该说认为,除法定情形外,因缔约上的过失而发生的损害,属于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围,应按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


  法律行为说。侵权行为说衰落以后,继之而起,成为判例学说上通说的是法律行为说。该说认为,缔约过失的法律基础在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行为。该说又细分为目的契约说和默示契约说。目的契约说认为,缔约过失的基础在于当事人之间后来订立的契约;默示契约说认为,缔约过失的基础在于当事人于从事缔约行为之际,默示缔结了契约。


  法律规定说。该说为布洛克所倡导。该说认为,缔约过失的法律基础既不是侵权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而是法律的直接规定。


  通过学习了为大家带来的这篇文章,我们了解清楚了缔约过失意义是什么。就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合同约定的双方之一有违反约定的情况产生,那么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以上就是为大家的总结,感谢阅读。





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有什么关联吗

  合同法中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有什么关联吗大家对于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这个词语可能不太熟悉,下面给大家介绍什么是先合同义务,什么是缔约过失以及它们的区别。希望能对大家区分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有帮助。




  一、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有什么关联吗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合同关系作为一种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结合关系,不是一蹴而就的。合同的订立需要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承诺人做出承诺。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之间必然有一个接触磋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随着当事人之间信用关系的增强,先合同义务逐渐产生。这种义务如果在当事人的心中不成为义务,当事人任由自己的意志率性而为,不考虑相对方,则可能要有悖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二、什么是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1、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守信用义务。


  2、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


  三、什么是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又称先契约,有的学者直接称为缔约过失。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规定缔约过失的具体概念,但国内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就是关于缔约过失的规定,即;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合同法》第42条也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至于何谓缔约过失,学者们的归纳见仁见智,聊举几例:


  缔约过失是指合同订立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


  缔约过失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


  缔约过失是当事人因过失或故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产;


  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由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遭受损失而承担的法律;


  缔约过失是于缔约之际,因一方违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保护、通知、协力、保密等先契约义务而致相对方信赖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笔者认为,上述诸表述并无本质上的区别,综合而言,缔约过失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


  通过上面的文章我们知道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是两个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它们二者的区别在于,义务和,即前因和后果的关系。以上就是对于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有什么关联吗问题的回答。如果大家还是有什么不懂的地方可以咨询网站上面的律师。






来源: 天水合同专业律师  Tags: 缔约过失责任意义是什么,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有什么关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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