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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定金怎么写 合同订立的程序是什么
2021年11月24日  天水合同专业律师

 宋,天水合同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转让合同定金怎么写

  合同的定金是在合同的签订的时候交纳的,一般来说就是在合同完成的时候进行退还或者是折抵价款的,但是合同定金其实是可以进行相应的转让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转让合同定金怎么写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转让合同定金怎么写

  甲 方:_____ 乙 方: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在一个合同关系中,负有对待给付的双方当事人,都分别违反合同规定,破坏了合同双方各自期待的合同利益,而应当各自承担的情形。


  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中,如果一方违约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另一方就其他事项违约,则仅就前者单方适用定金罚则,对后者可以追究其相应的违约。如果双方违约均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则对二者均适用定金罚则,即一方丧失定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相互抵消后,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收回全部或者部分定金。


  实务中,在处理上述问题时,应当注意区分双方违约和抗辩权的适用,防止将成立抗辩权的单方违约误判成为双方违约。


  2 、定金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违约金也具有惩罚性,如果同时并用,则有违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对于违约方过于苛刻,另一方则获得不应该获得的收入。


  3 、适用定金罚则可否请求损害赔偿


  定金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两者应该区分开来。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实际损失,另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但是适用定金罚则和损害赔偿的总值不能大于标的物的价金总和。


  4、一方在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否请求另一方实际履行合同


  如果该定金的性质属解约定金

,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就不能请求另一方实际履行合同;但如果属违约定金、订约定金或成约定金,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就还可以请求另一方实际履行合同。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转让合同定金怎么写的全部内容。合同定金的转让是要在法律的许可范围之内进行的,所以要多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合同订立的程序是什么

  合同相信对大家都不陌生,生活中很多情况都需要签订合同来约束,因为签订了合同就有了法律依靠,在履行合作期间,双方的书面承诺,有法可依,有据可寻。今天就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合同订立的程序是什么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是什么

  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是要经过两个程序即要约跟承诺。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第一、要约


  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的形式——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对话形式作出。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函件。


  要约的有效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相对人应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为不特定的人。


  3、要约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该要约便不可撤回。


  要约的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生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及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可撤销。


  第二、承诺


  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表示方式:


  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缄默或不行为不能作为承诺的表示方式。


  承诺的有效要件是: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


  2、承诺须在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二、合同订立有哪些原则

  合同订立的原则是合同双方在订立过程中都应当遵守的,其贯穿于合同订立的整个过程,是由相关法律确定,不能有任何人随意更改的。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 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 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 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 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 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 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 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三、施工合同订立的程序是什么

  1、订立准备阶段


  订立准备阶段是全部合同工作的基础,加强这一阶段的调查工作对风险控制和合同管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建设方应做好对对方组织合法性,即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调查。虽然施工单位目前多是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的,招标前已经对对方的资质情况进行了审查,但是真正签订合同前再进行进一步的专业调查,堵塞一切可能的漏洞,防范风险还是非常有必要的。对方是建设单位的,应调查其是否是依法登记注册的正规同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如果是法人下属单位,应查清其法人单位是谁,其与法人单位是何种关系;如果是法人单位的代理,对方是分包商,我们应确认对方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条件,而且还要调查其是否确实具备相应施工能力。


  2、订立协商阶段


  协商是就未来将要订阅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交换意见,达成合同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在建设施工合同签订中一般表现为招标、投标和中标。在协商过程中,一定要把自己的意思准确全面的表达出来。并对对方的意思表示进行认真分析。根据《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招标文件在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的内容对后续的中标签约和施工影响很大,必须予以重视。要注意分析招标文件中给定的项目性质、技术要求、工程相关条件以及给定的主要合同条款,对其超出自身条件和可能导致违法违规的要特别注意,应在标书中对其进行适当处理。


  投标文件是非常关键的,除为中标服务以外,它还是签约过程的要约,对合同的影响极大。


  作为要约,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撤回和撤销。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可以撤回,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可以撤销;《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文件在要求提交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和撤回。


  经开标、评标过程,一旦定标,意味着承诺的产生。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关系即告成立。所以定标以后,不允许再对招投标文件进行擅自变更。《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承担法律。


  3、合同条款确定阶段


  建筑施工合同是法定书面合同,必须注意运用妥善的词句将协商座谈过程中的条款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在确定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格式合同文本的全面性完整性。建设工程施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条文不能过于简单。过于简单的合同文本意味着不确定性的增加。建设单位审查合同时应就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全面,风险分担是否合理等进行全面审查。尽量避免看似省事的合同条款,应当努力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将所能预计到的一切情况均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现实中的建设方或建设方所在地主管部门印制的合同文本,往往不能注意到具体工程事项的特点,规定死板,过于原则化,经常存在这样那样的缺点。《合同法》对格式条款作了明确限制,应高度注意对合同必须逐条认真审核,添加自己认为应该规定的条款。一般应注意添加:项目履行中各方明示代表外的其他人的行为效力;工程功效下降的计算方式及损失赔偿范围;工程停建、缓建,中间停工时的退场、现场保护、工程移交、结算方法和损失赔偿范围;工程进度款拖欠情况下的工期处理;工程中间交验或建设单位提前使用工程部分的保修问题;合同外工程量的计价原则和签订程序;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竣工验收延期情况下的工程结算程序和法律;工程尾款的回收办法和保证措施,等等。


  合同索赔条款的确定。建筑施工中的索赔现象在涉外工程承包中运用较为普遍,在国内工程建设中还处于起步阶段。我们应当做好合同规范工作。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规定施工方的义务,在条款中规定索赔条款,在施工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或履行义务有瑕兹,或不配合不协作时,可以进行索赔。这种索赔条款是必要的。对引起索赔的原因和索赔方式,索赔量可以专门规定,也可以借助相关法律或其它合同条款来实现。FIDC摘要所提供的可索赔条款及可调事项是比较有权威的,我们在工作中可研究借鉴。


  合同价款的确定。对于设计工作达到一定的深度,边界条件较清楚,工程量变化不大,施工难度小的项目,要采用固定价合同方式,以求得自身风险最小。对于不能全部采用固定价的合同,尽量加大固定价的比例,然后对可变部分进行具体要求。如有的建设单位采用中标价加现场签证方式结算时,对签证结算部分严格要求,偏差在0.5%以内时,同比下浮;偏差超过0.5%时,加倍处罚;偏差超过2%时,取消该施工单位今后投标和施工的资格。


  4、合同审定签字阶段


  这是合同签订的最后阶段,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虽经承诺,但一般需要经过签字盖章才能正式生效。所以,这一阶段一定要对合同做最后把关。首先,要对前述阶段进行审核,检查是否存在疏漏,及时解决问题;其次签约过程中前述阶段一般由专门人员具体承做,往往不能综合企业和工程全局,所以,企业负责人员一定要在这一阶段对合同进行通读,从全局和整体出发,对合同条文进行审查。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是要经过两个程序即要约跟承诺。合同双方在订立过程中都应当遵守的,其贯穿于合同订立的整个过程,是由相关法律确定,不能有任何人随意更改的。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合同订立的程序是什么的内容,欢迎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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